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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的十二月份,家住義烏市稠城街道上朱宅村的方女士家住義烏市稠城街道上朱宅村的方女士,氣沖沖的來到義烏市稠城市場監管所,經了解方女士此次來是要提出維權申訴。
方女士在11月27日將一件米黃色的羊絨大衣送到一家干洗店洗滌,一個星期后方女士去取衣,由于當天要去幼兒園接小孩,比較匆忙的方女士沒有查驗洗滌效果。不過,店家也沒有告知或要求方女士當場查驗洗滌的質量,直到將衣服拿回家試穿后,方女士才發現這件洗滌后的羊絨大衣被洗褪色。于是,方女士找店家討說法,但店家不承認被洗褪色,更不同意承擔責任。
2800元的大衣精洗后褪色,店家稱不能依據單方面說法賠償
2015年1月9日,方女士和丈夫去日本旅游時,花2800元買了一件羊絨大衣。“買回來后,我只在冬天穿過幾次。11月25日,我從衣柜里拿出來準備再穿時,發現這件羊絨大衣的袖口上有一塊油漬,后來經朋友介紹有家洗衣店洗油漬比較專業,聽說洗得干凈還不褪色。”方女士說,11月27日,她就將這件羊絨大衣送到這家洗衣店。不過,洗衣店的老板娘仔細檢查了這件羊絨大衣,發現大衣袖口上的油漬面積有點大,不容易洗干凈,但還是決定接收這件羊絨大衣。
那么,為什么已經明確表示洗不干凈還要接收呢?原來這家洗衣店的老板娘與另一家洗衣店的老板是朋友。方女士根據這家洗衣店老板娘的建議,同意由洗衣店送到這家洗衣店洗滌。當時方女士一起到的這家洗衣店,現場與店家約定洗衣費為25元,一個星期后取衣。12月6日,方女士按照與洗衣店約定的時間,帶上取衣發票前往店家取衣,當店家將洗好并放入塑料袋的羊絨大衣交給方女士時,方女士因為要到幼兒園接小孩,沒有當場查驗,而洗衣店老板也沒有要求方女士當場查驗。
12月7日上午,方女士從塑料袋中取出這件羊絨大衣,準備穿著去上班,打開一看,卻發現原來米黃色的羊絨大衣變成了米色。袖口的油漬是洗干凈了,但褪色十分嚴重,根本無法再穿,這讓方女士十分郁悶。12月8日上午,方女士帶著這件羊絨大衣來到這家洗衣店,要店家給說法,并賠償衣服購買價2800元。洗衣店的鄭經理則表示,方女士送洗的羊絨大衣本身就是米色,方女士應該拿出褪色的證據,不能單方面說褪色就是褪色,另外這件羊絨大衣已經舊了,就算是洗后褪色,也不可能賠償2800元。
沒有保價協議、當場查驗,只能以洗衣費的20倍賠償
12月19日,接到方女士的申訴后,義烏市場監管部門立即召集雙方展開調解。方女士在現場一再表示衣服是洗衣店洗褪色的,這件羊絨大衣是花了2800元買的,店家必須按照購衣價賠償。但是洗衣店的鄭經理一口咬定根本沒有洗褪色,更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執法人員在聽取雙方的陳述和辯解后認為,方女士要求全額賠償的訴求有兩點不能支持。依據《浙江省洗染服務業消費爭議處理暫行辦法》,實行保價精洗的衣物,因經營者的責任,達不到雙方事先約定要求的,或經專業技術鑒定未能達到洗染質量標準要求,并直接影響衣物原有質量而無法恢復的,或造成損壞、丟失的,經營者應根據與消費者收衣時議定的價格,予以全額賠償。由于方女士沒有與店家達成保價精洗協議,因此方女士全額賠償的訴求不能支持。此外,方女士的購衣憑證早已遺失,無法提供購衣的原始票據,無法確認購衣價格,全額賠償的訴求也無法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然而,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消費者提取洗染衣物時,經營者應要求消費者當面驗收,發現洗滌質量問題及時提出,并告知消費者。執法人員告訴記者,在方女士和洗衣店發生的這起糾紛中,方女士取衣時,店家既沒有要求又沒有告知消費者對洗滌好的衣服當場查驗,事后發現問題導致無法確認證據,對此店家應承擔未盡告知的責任。根據《浙江省洗染服務業消費糾紛處理暫行辦法》,不能出示購衣憑證的,按洗滌費用的20倍予以賠償,賠償后,衣物歸經營者所有,如消費者需要保留損壞衣物,經營者可減少百分之三十的賠償額。
最終,洗衣店的鄭經理當場表態同意承擔未盡告知的責任,并按相關規定,以洗衣費的20倍給予賠償,并以微信轉賬方式將500元現金當場打入方女士的賬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