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 培訓教師
培訓初級、中級、高級的教師應具有本職業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或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培訓技師的教師應具有本職業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或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培訓高級技師的教師應具有本職業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2年以上或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1.7.3 培訓場所設備
滿足教學需要的標準教室,技能操作培訓場地應配備手工清洗工具,刷涂、噴涂工具,清洗臺,水洗機,干洗機,熨斗,皮革整燙機,皮鞋除臭殺菌烘干機,皮鞋美容機等相應的皮革制品清洗、養護、修飾設備、原料,且安全設施完善、通風條件良好、光線充足。
1.8 鑒定要求
1.8.1 適用對象
從事或準備從事本職業的人員。
1.8.2 申報條件
——初級(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經本職業初級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并取得結業證書。
(2)在本職業連續見習工作2年以上。
(3)本職業學徒期滿。
——中級(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職業初級職業資格證書后,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經本職業中級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并取得結業證書。
(2)取得本職業初級職業資格證書后,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5年以上。
(3)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認定的、以中級技能為培養目標的中等以上職業學校本職業(專業)畢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