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 壓力容器等生產設備及配套設施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年檢。
10 質量責任
10.1 應有專人負責洗染服務的質量檢驗工作,各工序之間應嚴格交接手續,應具備良好的衣物保管設施,對顧客衣物在經營場所的安全負責。
10.2 洗染服務應確保達到SB/T 10625—2011,對于事先向顧客講明情況,雙方達成約定的,可以作為質量評判標準;對于未事先講明情況的,顧客有權要求達到行業質量要求。由于服裝自身質量原因或洗滌標識錯誤導致無法達到洗滌質量標準的除外。
10.3 洗染服務應按“GBZ/T199-2007的規定,保證衣物洗滌的衛生質量。
11 賠償原則
11.1 因經營者責任,洗后的衣物未能達到SB/T 10625-2011的要求或不符合與消費者事先約定要求的,或者造成衣物損壞、丟失的經營者應當根據不同情況給予重新加工、退還洗染費或者賠償損失。
11.2 非經營者過錯,由于洗滌標識誤導或衣物制作及質量不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要求,造成未能達到洗染質量標準的,經營者不承擔責任。
11.3 對實行保值清洗的衣物,因經營者責任造成損壞、丟失的,或者清洗后直接影響衣物原有質量而無法恢復的,經營者應根據與消費者約定的保值額予以賠償。